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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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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6 10:54:33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人:金科汇 【 】 【 打 印 】 【 关 闭

    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在深入总结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通过活动开展,使广大群众能够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健康中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活动遵循“分级负责、严格标准、全面覆盖、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的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措施;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制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动员和引导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活动,对照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主动公开活动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活动目标、范围和形式

    (一)活动目标。通过活动,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服务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力争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部分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推荐标准。

    (二)活动范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当参加活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执行。

    (三)活动形式。本活动以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建设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鼓励各地创新活动形式,结合实际开展评审评价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功能任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管理、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功能任务,是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二)合理配置资源。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工作量等因素配备适宜的床位、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一是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门诊医疗服务能力,有针对性的加强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能力;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加强急诊、院前急救、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住院能力建设,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手术、分娩等服务;提升中医药和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按照要求开展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提高检验检查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设施设备,开展常规检验和心电、超声、X线影像等检查服务。

    二是优化服务方式。合理设置门(急)诊布局,引导居民预约就诊。完善出(入)院服务流程,加强患者健康教育和随访。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提高履约质量和效果。开展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资源下沉。

    (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健康管理,提高全社会对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居民获得感。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五)规范业务管理。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诊疗规范、操作常规、技术标准、服务指南等规定,开展疾病防治,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抗菌药物管理,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促进合理用药,不断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持续改善医疗卫生服务。

    (六)完善综合管理。加强党建工作、行风建设、绩效考核、财务收支预算、后勤保障、信息服务和分工协作等管理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领导组织。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对地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并组建专家指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活动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现场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本级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的专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辖区内活动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抽查复核等工作。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活动动员和协调,并协助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复核或抽查工作。

    (二)完善服务能力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见附件1、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对相关指标及其评价办法做出适当调整,并作为本地区开展活动的依据。

    (三)健全管理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回避制度、抽查复核、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制度。专家库原则上由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中医药、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公共卫生、卫生计生监督、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构成,原则上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专家库可实行资源共享。

    (四)扎实开展自评。在活动周期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照标准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自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改提升。

    (五)规范评价流程。达到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机构按程序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初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将达到基本标准的机构上报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对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把关后,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申报达到推荐标准的前提条件,如诊疗病种数量、医疗业务收入等。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并初核合格后,交由指定的专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复核。

    (六)严格开展复核。指定的专门组织或第三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工作小组开展现场核查。每个工作小组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完成报告,做出初步结论,按程序上报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初步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并最终确认。

    (七)确认活动结果。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将达到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应当于2019年6月底前将2018年活动开展情况、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通报表扬。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二级医院评审,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活动部署。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明确责任分工,掌握能力标准,按要求启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同时,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加强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会活动内涵,推动活动有序开展。

     

      (二)确保活动质量。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先选取教学医院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具体承担复核工作。各地要把握工作节奏,严格活动标准,规范开展核查,时间服从质量,不追求数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对于在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反馈。

    (三)加强宣传引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委网站和《健康报》开辟专栏,宣传活动内容,交流地方经验,并通过健康中国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适时发布活动进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四)遴选典型经验。各地要深入总结活动的典型经验,特别是在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优化诊疗流程、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举措。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遴选一批有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五)完善保障措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活动要求和能力标准,对制约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完善,如床位设置、设施设备、药物目录等,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和倾斜力度,形成协同效应。同时,各地要按照深化医改等文件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完善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推动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要发挥医联体和医共体强基层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强化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活动为契机,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达到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

    附件:1.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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